2013届毕业生的求职大战已经开始,求职陷阱也随之而来。省人才市场的职业顾问曝光了目前常见的五大求职陷阱,并教你如何应对。 陷阱一:不通过正规渠道招聘 2006届毕业生小张在人才招聘会上找工作时,一个中年男子出现在她面前,说他们单位正在招聘一批业务经理,请小张有空到他们单位去看一下,留给小张一份岗位要求及联系电话,同时主动要小张将简历及联系电话给他。 职业顾问点评:人员招聘是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单位对该项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会派专人通过各类正规渠道招聘。 像小张遇到的招聘单位就需引起毕业生注意和警惕,不要毫无防备地就把自己的简历等材料交给这样的单位。因为这样的单位其内部管理很可能存在问题,甚至还存在欺骗毕业生的可能。 陷阱二:说工资很高但要先收费 2005届毕业生小李通过网上求职发现一家公司要招人,与公司面谈后,人事主管当即决定录用小李,并承诺了相当高的月薪待遇,但要求小李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交纳2000元押金,待小李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归还。 职业顾问点评:刚参加工作,薪酬不高是正常的。相反,如出现一个不熟悉的单位提供高薪酬时,毕业生就应引起注意,因为少数不法人员企图利用高待遇的幌子,骗取毕业生的所谓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毕业生千万不要相信在工作初期就很容易获得高收入。 同时,对有些单位提出的所谓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收费项目,要敢于说不。《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陷阱三:要你介绍他加盟 毕业生小王,最近在人才市场门口遇到了自称是某公司业务主管的一年轻人,搭讪了几句后,“业务主管”说公司正需要像小王所学专业的毕业生,并表示该公司发展前途非常好,收入也非常高,只要小王肯努力。同时,这年轻人告诉小王,因业务发展很快,让小王把自己的朋友也带到公司一同发展。 职业顾问点评:前些年有些老员工因被骗而涉足非法传销,到头来后悔不已。因此,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如遇到类似小王碰到的单位,对你非常主动,把加盟后的前景说得异常振奋人心,并要你介绍朋友或同学一同加入时,就要想想这句老话: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 陷阱四: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2005届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当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小宋觉得公司给出的薪水不错,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职业顾问点评: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毕业生应主动要求单位解决这些问题,并可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的接收。 陷阱五:不将承诺写入合同 毕业生小潘在一次现场招聘会上看到一家单位非常适合自己,对招聘广告上“单位每月提供住房补贴500元”感到很满意。但后来,小潘发现她的工资单里并没有500元住房补贴。她马上向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工作人员说该补贴单位已取消了,并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给小潘看,合同上也没有约定单位要支付她该补贴。小潘哑口无言。 职业顾问点评:一般来说,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在法律上并非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用人单位对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非必须承担履行义务。 作为毕业生,如想要招聘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最好将这些承诺写入双方的劳动合同条款中,由劳动法的约束力来督促用人单位向毕业生履行承诺。如小潘,当初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中是否有关于住房补贴的条款。 陷阱六:实习不算试用期 小吴是某高校2010届毕业生,早早就与甲公司达成了就业意向并按其要求,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参与公司日常工作。2010年7月,小吴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填写入职时间上,小吴与甲公司发生了争执。 小吴认为自己从2009年12月就开始上班,参与加班,因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该从2009年12月就开始建立。甲公司则认为小吴当时只是实习,不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小吴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7月建立。 法官提示:不少单位都要求毕业生提前到岗参加工作,但实习不等同于试用期或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实习待遇与入职后的待遇也不相同。对用人单位要求提前参与公司工作,毕业生须谨慎应对。 陷阱七:“三方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2008年6月,吴某与乙公司及母董事长江大学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但“三方协议”没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吴某多次找到乙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都被拒绝。 多次协商未果,吴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认定乙公司应支付吴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乙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吴某。 法官提示:“三方协议”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虽由用人单位、员工和学校签署,貌似“权威”,但因其条款存有缺陷,不能维护毕业生的权益。毕业生到单位工作后,应立即要求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陷阱八:工资遭拖欠可索赔 万某原系丙公司销售员,在该公司工作至2009年8月25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8月24日,万某向丙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拖欠工资及奖金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丙公司称收到该通知书,但认为万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均不愿续存劳动关系。万某以要求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为由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很多毕业生不了解劳动法规的规定,认为主动辞职就不能再索要赔偿,故而放弃索赔。辞职索赔应确定自己无责任,导致离职的原因在用人单位一方才可能获得赔偿。 陷阱九:违约金不能肆意收取 2008年7月小赵入职丁公司,双方签订了四年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小赵还与丁公司签订了毕业生服务期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四年服务期内,小赵如提出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留学、考研、擅自离职等,均为违约,小赵应向丁公司缴纳2.5万元的违约金。 2010年4月,小赵考取了某高校的硕士研究生,遂向丁公司提出辞职,丁公司以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为由,要求小赵支付违约金,小赵为顺利入学,被迫交纳违约金。研究生入学后,小赵以要求丁公司返还违约金为由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丁公司认为与小赵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其为小赵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不同意返还违约金,但未向法院证明其为小赵进行培训所支付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赵的请求。 法官提示:服务期约定往往带有不平等的特点,毕业生应慎签这类协议。根据规定,服务期内因参军等要求离职的,用人单位不得阻挠。用人单位索取赔偿金,须提出提供的服务或培训支出清单。 陷阱十:原单位无权扣留档案 2008年7月,小王与戊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09年2月,小王向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后,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小王要求原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但戊公司以小王已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为由,拒绝转出档案。无奈之下,小王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戊公司为小王出具离职证明并转移档案。 法官提示:任何人都无权非法扣留劳动者的档案,在办理离职手续后原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将劳动者档案转出。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以拒绝转移档案为手段要挟劳动者,这类事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
|